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如何分析
第一,这一规定,涉及票据法理论上存在的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票据关系,另一种是票据原因关系,没有原因关系的票据行为最终都要受到民法的调整。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属于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之所以交付和接受票据的事由,它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依此规定规定,票据关系虽然独立于原因关系而存在,但是票据关系并不是与原因关系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没有原因关系的票据行为在我国票据法上可能成立,但这种没有原因关系的票据行为最终都要受到民法的调整,在民法上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立法精神,在票据法规定也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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