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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监控录像法律规定

一. 调取监控录像法律规定

1. 相关部门及个人因工作需要须查看监控录像资料,应经部门领导同意,并填写“调看监控录像审批表”,方能到监控室进行查看;查看录像须讲明原因,说明要查看的时间、地点及相关内容,由监控室操作人员进行查看后,将结果反馈给查看者;凡查看的录像资料,监控室工作人员都应把查看的具体时间和情况进行记录,以备以后查阅。

2.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 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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