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技百科 / 正文

电信码号资源使用调整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139项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

3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转载请注明出处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