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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能制定地方性法规吗 

不能

一般情况下,县级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主要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但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此外,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它们还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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