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作协议”伪装,可以掩盖劳动关系之实吗?
我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特制定劳动法,近些年,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 很多企业开始另辟蹊径,试图以各种合同名目掩盖劳动关系本质、逃避劳动法规制,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我们常见的就是各种顾问合同、劳务合同,还有合作协议等等。 诸如此类的合同,在正常履行中貌似没有任何问题,劳动者提供劳动、领取报酬,和普通的劳动关系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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